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 网上办理的,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渠道告知申请人;(时限:0.25个工作日)
3.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时限:0.25个工作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 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 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并采取对应的补救措施。